信阳航空职业学院

学院章程

信阳航空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有关规定,为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学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坚持规模与质量并重的原则,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做到立足信阳,服务全省,辐射全国,积极开展与国内国际一流高校的交流和合作,着力把学院建设成为有航空特色、有专业优势、有就业创业竞争力的高水平的高等职业院校。

第二章  学院名称、校址、性质、办学宗旨与规模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北京鑫港环球国际航空科技研究院。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五条 学院名称:信阳航空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Xinyang Aeronautical Vocational College

第六条 学院地址:信阳市平桥区平南大道南段。

第七条  学院性质:非营利性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学院办学层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学历教育为主,以成人继续教育为辅。

第三章  专业设置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院专业设置以航空产业发展对航空业急需的创新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的需求为依据,设置飞机机电设备维修、无人机应用技术、民航运输、民航安全技术管理和空中乘务等专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增加相关专业。

第十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坚持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技能培养为核心,强调教学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根据教育教学规律,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教育内容。

第十一条 学院以全日制、三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历教育与技能培训相结合的教育形式。主要招生对象:普通高中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对象。根据需要可举办成人教育和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考试与认证。学生按国家规定接受教育,完成学业,考试合格,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理事会有7人组成,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学院举办者、院长及学院教师代表和支持学院建设与发展的知名人士组成,三分之一的理事会成员应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学与管理经验。理事会依法制定理事会章程。

第十三条 理事会对学院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或者解聘学院院长;

(三)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发展变化等实际情况,制定、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修改理事会章程。

(四)明确学院办学方向、办学思想及办学特色;

(五)制定学院的发展规划;

(六)审定学院经费预算和决算;

(七)审定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管理制度;

(八)讨论决定对学院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九)考核院长和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工作,审定工作总结;

(十)审议通过学院重大投资和建设事项,做好资金募集;

(十一)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终止;

(十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举办者担任或由举办者推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

第十七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的决议必须由超过与会人数二分之一通过方可有效。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院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八条 院长由理事会聘任。院长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管理学院的管理能力、统筹能力,要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经验,同时还要有促进学院发展的远见卓识。

第十九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学院院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院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参与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中层以下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并逐步完善院系部机构和管理部门构成,明确各机构工作职责及考核办法,建立高效管理干部队伍;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完成学院理事会其它授权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由5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各1人。其成员在举办者推荐人员中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监督、检查理事会的依法依规决策行为。

(二)组织监督、检查院行政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学院章程及理事会决策的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理事及院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是否存在损害学院利益行为。

(四)监督学院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五)有权监督学院理事会、行政对所属部门的考核结果。

(六)配合理事会对院务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考评。

(七)依据立德树人的根本要求,督促检查违反校纪校风、师德师风、学纪学风的行为。

(八)有权提议召开临时院委会、理事会,并在院委会、理事会上提出临时提案。

(九)监事会对理事、正副院长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列席院理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理事会;   

(三)列席院务委员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院务委员会;

(四)对学院重大事项及方案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不称职的监事有权提出解聘建议;

(六)负责监事会的全面工作,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员工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经费使用和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监督学院各级领导人员,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提出嘉奖、晋升或者处分、免职的建议。

第五章   党的组织及其政治领导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信阳航空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河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三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以教师为主体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院以高素质、高水平、师德高尚的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以培养提高、引进补充为原则,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以专为主,结构合理,理念先进、教学及技能指导能力强,适应现代职业技术教育需要的师资队伍。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与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院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以及进行学术交流提供必要条件和相应保障,也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学院要把“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专业课青年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将作为重要培养环节予以关注。

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二条 学院依法建立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学校成立“信阳航空职业学院教师校内申诉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成员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监事会、校工会、相关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教师代表共7-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七章  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依规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教育的受教育者及在职学习、在校接受培训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五)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教育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院以校友联谊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为校友的继续教育和发展提供便利和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学院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成立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部门代表、教务工作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及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八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设置专业,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及时调整专业方向和培养目标,努力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学院坚持以应用能力和实践技能培养为主旨,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着力于基础理论和实践教学,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通过实验实训和顶岗实习,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五十二条 学院重视与所设专业相对应的职业技能培训与证书认证机构建设,获取(1+X证书),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

第五十三条 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

第九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主要包括:举办者投入、学费收入、社会捐赠、银行贷款、校办企业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院存续期间,全部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六条 学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向理事会提供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按规定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五十七条 学院应在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章  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条 学院变更名称、办学层次、举办者及其他重要事项,必须经理事会决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自行终止: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学院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坚持办学;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三)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按下列顺序进行财产清算;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章程修改按照学校党委会审议、学校理事会审定的有关程序,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信阳航空职业学院理事会。